蚌埠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王雪薇发布时间:2022-08-31浏览次数:1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工商学院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四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的种类:口头批评、书面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或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事实真相,认错态度好的。

(三)违纪后,及时采取行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的。

(二)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群体违纪为首的。

(四)故意制造障碍,妨碍违纪事件调查取证的。

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罢课、罢考,张贴违法的大、小字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通过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占有公、私财物的,除退赔相应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各类证件、证明、成绩、协议或档案及他人签名有敲诈或欺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持凶器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寻衅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酒后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提供赌博条件,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博条件且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重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猥亵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从事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吸毒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安装或违规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各种销售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印发宣传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他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抵制管理、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陷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谣生事,或故意制造事端,给他人、集体或社会造成损害性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篡改单位或他人计算机文件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和权益受损的;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泄露学校有关保密事项或发表、传播有损学校权益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的(无故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的,或警告处分后再旷课1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的,或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旷课1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的,或记过处分后再旷课1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或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旷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答卷、与人交谈、传递试卷或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组织串供、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教育部41号令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调查应成立调查小组。涉及学生日常管理包括学生旷课等方面违纪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学生在校园公共管理和校园消防、治安、群体事件等方面学生违纪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学生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学生学术违纪的,由科研规划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负责。

四十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应当包含下列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一)当事人陈述材料;(二)见证人证言材料;(三)调查笔录;(四)相关证明材料(含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影像材料、鉴定结论、相关部门认定材料等)。

四十一 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 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注明日期。

第四十四条 调查小组调查取证结束,填写《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处分呈办单》,提出处理意见,附上取证材料,报学生处。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要及时审查学生违纪调查材料,审查对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完备等不规范的,应作退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应当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需要陈述和申辩,应填写《蚌埠工商学院学生陈述(申辩)表》。对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小组应当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拟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理决定的,由学生处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拟对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印发,处分决定书必须写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章 送达与备案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被处分学生收到应在《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处分决定送达书》有明示“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的相关规定及期限”。

第五十一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送达学生宿舍,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二)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为证。

(三)公告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

第五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须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在公告栏内张贴。

第五十三条 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其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及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同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五十五条  给予违纪处分的,附加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受到违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参加评优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毕业时未予解除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解除处分后,授予相应的学位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时未予解除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解除处分后,授予相应的学位不受原处分影响。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复学,且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程序按照《蚌埠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程序按照《蚌埠工商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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