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能力,鼓励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蚌埠工商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后,认识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在遵纪守法、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明显进步,应当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三条 解除处分适用范围及期限:
(一)警告处分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三)记过处分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受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解除处分条件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处分期满。
(二)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三)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每3个月向辅导员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四)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有明显进步。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须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动注册志愿服务者,积极参加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者,应分别参加志愿服务10、20、30、40工时。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
(三)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并获得表彰。
(四)积极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并获得表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
(二)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三章 解除处分程序
条八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处分期满,受处分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同时附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代表为评议小组,听取申请者陈述意见后,对其实际表现进行评议。
(三)辅导员鉴定。辅导员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者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四)系审核。所在系对照解除处分条件进行审核,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学生处。
(五)学校审定。根据辅导员鉴定和系意见,学生处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送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毕业生解除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由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评议,并提交原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六)解除处分决定书。学生处负责行文,以学校规范性文件印发解除处分决定书。
(七)决定书送达。学校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送交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
第九条 对学生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学校应建档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同时解除处分决定书应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