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确保教学及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科学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逐步完善固定资产的总账、分类账、明细账、台账、编码等管理资料。
第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校务会审批通过,并在保证资产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实行有偿出租出借。
第五条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失职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规定的价值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五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水塔水池、围墙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床、被服装备、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等。
(四)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校内各部门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五)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文物文化资产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需要另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设固定资产总账。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购置金额、使用部门、使用人员、资产状况要进行严格登记,并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顺序号进行编码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资产状况和使用人发生变化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资产管理处,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处要及时变更登记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账、物、使用保管人相符。对丢失、损毁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教职工爱护资产的意思,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适时进行维护保养,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
第十五条 各部门新增固定资产时必须填写《蚌埠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申购明细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集中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要经过固定资产验收小组予以确认。固定资产验收小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固定资产申购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仓库工作人员等组成。固定资产验收小组要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对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参数、质量、性能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资产设备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三份,资产管理处、申购部门、财务处各执一份,采购人员凭发票、验收单、申购单办理付款。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要及时登记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十八条 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入部门负责办理。调入部门须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资产设备调拨单》,按照调拨单的内容要求,经逐级审核后方可执行。调拨单一式三联,调出部门、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处各一份。
第十九条 没有固定资产调拨手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动用固定资产。否则,学校对经办人员和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借
第二十条 经校务会同意,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单位进行有偿出借,具体费用由各部门主管校领导同借用单位协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必须严格办理出借手续,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资产设备出借单》,出借收益全部上交财务处入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确已丧失效能的、在工作中正常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资产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提出报废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要经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予以确认。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由资产管理处处长、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等组成。经鉴定小组共同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始终做到账实相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报废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最大限度的收回其残值上交财务处。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修
第二十五条 对确已损坏未达到报废要求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由使用部门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资产设备报修单》。
第二十六条 经由维修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共同鉴定,结合资产使用部门填报故障描述情况,认定资产损坏系人为或自然损耗,如涉及人为原因则要依照《蚌埠工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报失
第二十七条 对确已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及时报告安保部门的同时由责任部门填写《蚌埠工商学院资产报失单》。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失要经过安保部门鉴定予以责任确认。对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要依照《蚌埠工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