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蚌埠工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蚌埠工商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 蚌埠工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纪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担任。临时委员由申诉学生所在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各一名代表担任。
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合规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
申诉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和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五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轮流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听证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听证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听证会复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并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听证会全程应制作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原处理或者处分正确,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做出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3.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
4.依据条款不当,处理不当或处分过重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复查申诉处理程序,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虽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与教育部41号令有抵触的,可以提出申诉。
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