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建设与改革,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征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校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0-30%确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在筹备委员会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校工会分会或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进行选举。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依据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退休、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等情况而造成代表名额出缺,或代表不能履行职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代表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补选。教代会代表任期中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所属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所属代表团亦不再增补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变动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推荐代表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教代会召开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组织代表按时参加会议,完成大会各项任务;教代会闭幕后,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离退休老同志、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蚌埠工商学院基层组织负责人为特邀代表,未当选为正式代表的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列席人员。特邀代表、列席人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学校工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会议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工会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案征集,由学校工会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通知,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所需,可设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其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程、日程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和日常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