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减免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孤儿及残疾学生。
第三条 减免标准视情况为每生每年减免学费6000至10000元。
第四条 教育部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推送孤儿及残疾数据信息的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未推送但本人实际情况属于减免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核实后报学校研究决定。证明材料包括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残疾证明,有孤儿证或残疾证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